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2014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对于重要的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公司应披露以下信息:

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的名称、主要经营地及注册地、业务性质、公司的持股比例。持股比例不同于表决权比例的,应说明表决权比例及差异原因。

公司持有其他主体20%以下表决权但具有重大影响,或者持有其他主体20%或以上表决权但不具有重大影响的,应披露相关判断和依据。

公司对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处理方法。

本期从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收到的股利。

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的重要财务信息(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除外)。对于按照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的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应披露上述财务信息调整至公司对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投资账面价值的调节过程。

对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投资存在公开报价的,应披露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