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2014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现金流量表项目应披露:

分项列示收到或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性质、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信息,本期支付或收到的取得或处置子公司的现金净额,本期及上期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构成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