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2014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利润表项目应按以下要求进行披露:

按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分别列示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按费用性质列示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及财务费用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按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项目列示各项营业税金及附加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按产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的来源分类列示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分类列示投资收益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按照资产减值损失项目分别列示资产减值损失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分项列示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披露所得税费用的相关信息,包括按税法及相关规定计算的当期企业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以及本期会计利润与所得税费用的调整过程。

按以后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和以后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分类列示本期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前金额、所得税金额及税后金额,以及前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期转出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