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2014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所有者权益项目应按以下要求进行披露:
列示股本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期各类增减变动金额。
分项披露其他权益工具的基本情况、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期增减变动情况、变动原因,以及相关会计处理依据。
分类列示资本公积期初余额、期末余额、本期增减变动情况和变动原因。
存在库存股的,应列示期初余额、期末余额、本期增减变动情况和变动原因。
分类列示其他综合收益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期增减变动情况。
分类列示专项储备期初余额、期末余额、本期增减变动情况和变动原因。
分类列示盈余公积期初余额、期末余额、本期增减变动情况和变动原因。
列示未分配利润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期各类增减变动金额。对期初未分配利润进行调整的,应披露调整前、调整后金额,各项调整原因及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