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2014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负债项目应按以下要求进行披露:

按借款条件分类列示短期借款期初余额、期末余额。

汇总披露逾期借款(包括从长期借款转入的)的期末余额。对于重要的逾期借款,还应按借款单位列示借款期末余额、借款利率、逾期时间、逾期利率。

分类列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期初余额、期末余额。

分类列示衍生金融负债期初余额、期末余额,披露其形成的原因以及相关会计处理。

分类列示应付票据期初余额、期末余额,以及到期未付的应付票据期末余额的汇总金额。

披露应付账款、预收款项期初余额、期末余额。按款项性质列示其他应付款期初余额、期末余额。

账龄超过1年的重要应付账款、预收款项及其他应付款,应披露未偿还或未结转的原因。

预收款项期末余额中含有建造合同形成的已结算未完工项目的,应汇总披露累计已发生成本、累计已确认毛利、预计损失、已办理结算的金额。

按薪酬类别列示应付职工薪酬期初余额、本期增加金额、本期减少金额及期末余额。

按税种列示应交税费期初余额、期末余额。

分类列示应付利息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对于重要的逾期未付利息,应披露逾期金额及原因。

分项披露应付股利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对于重要的超过1年未支付的应付股利,应披露未支付原因。

分项列示1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期初余额、期末余额。

按借款条件分类列示长期借款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及利率区间。

分项列示应付债券期初余额、期末余额。

按应付债券名称(不包括划分为金融负债的优先股、永续债等其他金融工具),分别列示其面值、发行日期、债券期限、发行金额、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期增减变动情况。披露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条件、转股时间。

公司发行其他金融工具并划分为金融负债的,应分项披露其基本情况、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期增减变动情况,以及划分至金融负债的依据。

存在短期应付债券的,公司应在其他流动负债中参照本款进行披露。

按款项性质列示长期应付款期初余额、期末余额。

分类列示长期应付职工薪酬期初余额、期末余额。

存在设定受益计划的,公司应说明设定受益计划的内容及相关风险,在财务报表中确认的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及本期各类增减变动金额,设定受益计划对公司未来现金流量的金额、时间和不确定性的影响,以及义务现值所依赖的重要精算假设和有关敏感性分析的结果。

分项披露专项应付款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期增减变动情况,以及形成专项应付款的原因。

分类列示预计负债期初余额、期末余额以及形成原因。重要的预计负债,应披露相关重要假设、估计。

分类列示递延收益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期增减变动情况,以及形成递延收益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