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

发布机关 中国证监会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证券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披露年度财务报告或需要参照年度财务报告披露有关财务信息时… 第三条 本规则是对财务报告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规则是否有明确要求,凡对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财务信息,公司均应予以充分披露。 第四条 由于商业秘密等原因导致本规则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已经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 第五条 公司编制和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不得含有虚假的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提供的财务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第六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有关审计报告由上述会计师事务所盖章及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 第七条 特殊行业公司财务报告的披露除需遵守本规则外,还需遵循该行业财务报告的特别规定。

第二章 财务报表

第八条 公司应按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的要求编制财务报表,并遵循相关信息披露规范的规定。 第九条 本规则要求披露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第十条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提供母公司财务报表。 第十一条 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中会计数据的排列应自左至右,最左侧为最近一期数据;表内各主要报表项目应标有附注编号,并与财务报表附注编号相一致;年度报告摘要部分中引用编号应与… 第十二条 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应加盖公司公章,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的公司负责人、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若公司设置总会计师的,总会计师应签名…

第三章 财务报表附注

第十三条 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编制和披露财务报表附注。公司编制和披露附注时应遵循重要性原则。 第十四条 财务报表附注应当对财务报表中相关数据涉及的交易、事项做出真实、充分、明晰的说明。

第一节 公司的基本情况

第十五条 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应简述公司历史沿革、改制情况、行业性质、经营范围、主要产品或提供的劳务、主业变更、公司的基本组织架构等。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披露定期报告时至少应简述公司历史沿革、所处行业、经营范围、主要产品或提供的劳务等。公司在报告期间内主营业务发生变更、股权发生重大变更、发生重大并购、重组…

第二节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前期差错

第十七条 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等相关准则和本规则的要求,并结合母公司或编制合并报表时合并范围内主体的业务特点充分披露报告期内采用的主要会计政…

第三节 税项

第十八条 按税种分项说明本期执行的法定税率。 第十九条 存在各税种的税负减免的,应按税种分项说明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减免幅度及有效期限。对于超过法定纳税期限尚未缴纳的税款,应披露主管税务机关的…

第四节 企业合并及合并财务报表

第二十条 公司应披露境内外重要子公司的全称、子公司类型、注册地、业务性质、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以及本公司期末对其实际出资额、实质上构成对子公司净投资的其他项目余额、持股比例… 第二十一条 公司作为发起机构对其具有控制权的特殊目的主体,或通过受托经营或承租等方式形成控制权的经营实体,应披露该特殊目的主体或经营主体与公司之间的主要业务往来,包括在合并… 第二十二条 对纳入合并范围但母公司拥有其半数或半数以下股权的子公司,应说明纳入合并范围的原因。对于母公司拥有半数以上股权,但未能对其形成控制的被投资单位,应说明未形成控制的…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报告期内合并范围如发生变更的,应当披露变更原因,并披露报告期内新纳入合并范围子公司、特殊目的主体、通过受托经营或承租等方式形成控制权的经营实体名称及其期末净… 第二十四条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说明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判断依据,披露同一控制的实际控制人,以及被合并方自合并本期期初至合并日的收入、净利润、经营活动现金… 第二十五条 报告期发生非同一控制下的购买增加子公司的,披露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商誉(负商誉)的金额及其计算方法;报告期发生出售丧失控制权的股权而减少子公司的,说明出售日的… 第二十六条 公司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方式实现非上市公司或业务借壳上市并构成反向购买的,应说明判断构成反向购买的依据、企业合并成本的确定方法、合并中确认的商誉或计入当期的损益… 第二十七条 报告期内发生吸收合并的,应分别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披露并入的主要资产、负债项目及其金额。 第二十八条 分别列示各个重要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期末余额、本期少数股东权益中用于冲减少数股东损益的金额,以及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冲减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本期亏损超过少数股东在该… 第二十九条 合并财务报表中包含境外经营实体时,应披露其主要财务报表项目的折算汇率。

第五节 财务报表项目附注

第三十条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应按照本规则对合并财务报表项目进行注释,并对母公司财务报表的主要项目进行注释。 第三十一条 对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负债项目,注释比较期间的期末数及其变动情况;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中的项目应按照比较财务报表逐期列示。 第三十二条 因担保或其他原因造成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到限制的资产项目,应充分披露其期末金额、所有权或使用权受限制的原因。 第三十三条 外币货币资金、应收款项、应付款项、预收款项和预付款项等,应列示其原币金额以及折算汇率。 第三十四条 具体的报表项目应按以下要求进行注释:

第六节 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会计处理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根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披露金融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主要交易安排及其会计处理。涉及非金融资产的资产证券化… 第三十六条 公司对特殊目的主体虽然不具有控制权但实质上承担其风险的,应当披露特殊目的主体名称及其期末资产总额、期末负债总额、期末净资产、本期营业收入、本期净利润。

第七节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第三十七条 披露本企业的关联方情况。 第三十八条 分别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关联托管、关联承包、关联租赁、关联担保、关联方资金拆借、关联方资产转让、债务重组等各项关联交易,披露关联交易定价方式及决策程序、关…

第八节 股份支付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披露本期授予、行权和失效的各项权益工具总额;期末发行在外的股份期权或其他权益工具行权价格的范围和合同剩余期限。 第四十条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披露授予日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的确定方法。本期估计与上期估计有重大差异的,… 第四十一条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应披露公司承担的、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负债的公允价值确定方法。公司应披露负债中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产生的累计负债金额。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披露本期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而确认的费用总额,以及以股份支付换取的职工服务总额、其他服务总额。 第四十三条 公司对股份支付进行修改的,应披露原因、修改内容及其财务影响。公司终止股份支付计划的,应披露终止原因及其财务影响。

第九节 或有事项

第四十四条 分别未决诉讼或仲裁、对外提供担保、贷款承诺、开出保函、信用证等产生或有负债的事项,逐项披露或有负债金额、预计财务影响(如无法预计,应说明理由)。 第四十五条 若公司没有需要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的或有事项,也应予以说明。

第十节 承诺事项

第四十六条 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承诺事项,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逐项披露涉及金额及其财务影响。 第四十七条 应披露前期承诺的履行情况。如果公司没有需要披露的承诺事项,也应予以说明。

第十一节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及有关规定,说明资产负债表日后股票和债券的发行、对一个公司的巨额投资、金额重大的债务重组、自然灾害导致的资… 第四十九条 披露资产负债表日后利润分配情况,包括拟分配的利润或股利、经审议批准宣告发放的利润或股利金额等。

第十二节 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十条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租赁等应按相关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企业合并按本规则第三章第四节的要求进行披露。 第五十一条 本期发生资产置换、转让及出售行为的公司,应专项披露资产置换的详细情况,包括资产账面价值、转让金额、转让原因以及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第五十二条 披露公司期末发行在外的、可转换为股份的金融工具种类、发行数量、预计可以转换的股份数量(如无法预计,简要说明理由),以及本期已经转换为股份的金融工具种类、数量和已…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汇总披露以公允价价值计量的有关资产和负债,以及外币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信息。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披露年金计划的主要内容及重大变化。 第五十五条 其他对投资者决策有影响的重要事项,应逐项披露。

第十三节 母公司财务报表的主要项目附注

第五十六条 母公司财务报表的主要项目附注,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股权投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投资收益、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等,参照本规则第三章财务报表项目附注的要求… 第五十七条 本期发生反向购买的,母公司报表附注应披露以评估值入账的资产、负债项目名称,及其评估值、原账面价值。

第四章 补充资料

第五十八条 逐项披露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名称及其税前金额。 第五十九条 披露境内外会计准则下会计数据差异的公司,应披露中国会计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或)其他国家或地区会计准则下的比较期间净利润、净资产期初额、期末额。披露把中国会… 第六十条 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的要求,分项列示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 第六十一条 金额异常或比较期间变动异常的报表项目(如两个期间的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或占公司报表日资产总额5%或报告期利润总额10%以上的)、非会计准则指定的报表项目、…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财务报告披露格式(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