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有关审计报告由上述会计师事务所盖章及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纳入合并范围的重要子公司和特殊目的主体的年度财务报告,以及对公司财务报告有重大影响的联营企业、合营企业的年度财务报告,也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本规则第四章补充资料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