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 第三章 财务报表附注 第五节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 第五节 第三章 财务报表附注 第五节 财务报表项目附注 第三十条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应按照本规则对合并财务报表项目进行注释,并对母公司财务报表的主要项目进行注释。 第三十一条 对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负债项目,注释比较期间的期末数及其变动情况;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中的项目应按照比较财务报表逐期列示。 第三十二条 因担保或其他原因造成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到限制的资产项目,应充分披露其期末金额、所有权或使用权受限制的原因。 第三十三条 外币货币资金、应收款项、应付款项、预收款项和预付款项等,应列示其原币金额以及折算汇率。 第三十四条 具体的报表项目应按以下要求进行注释: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