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对纳入合并范围但母公司拥有其半数或半数以下股权的子公司,应说明纳入合并范围的原因。对于母公司拥有半数以上股权,但未能对其形成控制的被投资单位,应说明未形成控制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