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2014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本期发生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公司应披露以下信息:

被购买方的名称、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的权益比例。

购买日的确定依据。

购买日至报告期末被购买方的收入及净利润。

合并成本的构成、公允价值及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或有对价的安排、购买日确认的或有对价的金额及其确定方法和依据,购买日后或有对价的变动及原因。被购买方未达到业绩承诺的,应说明该事项对相关商誉减值测试的影响。

商誉的金额、因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以及上述金额的计算过程。对于合并中形成的大额商誉,应说明形成的主要原因。

购买日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及公允价值,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以及承担的被购买方或有负债的情况。

购买日或合并当期期末无法合理确定合并对价或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的,应披露该事实和原因、按照暂估价值入账的项目,以及本期对以前期间企业合并相关项目暂估价值进行的调整和相关会计处理。

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披露分步实现企业合并的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