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2014年) 第三章 财务报表附注 第九节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2014年) 第九节 第三章 财务报表附注 第九节 公允价值的披露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按持续和非持续的公允价值计量,分项披露期末公允价值金额和公允价值计量的层次。 第四十五条 对于持续和非持续的第一层次公允价值计量,公司应披露相关市价依据。 第四十六条 对于持续和非持续的第二、三层次的公允价值计量,公司应披露使用的估值技术和重要参数的定性和定量信息。 第四十七条 对于持续的第三层次公允价值计量,公司应披露期初余额与期末余额之间的调节信息。改变不可观察参数可能导致公允价值显著变化的,公司应分项披露相关的敏感性分析。 第四十八条 对于持续的公允价值计量,公司应披露公允价值计量各层次之间转换的金额、原因及确定转换时点的政策。 第四十九条 对于涉及估值技术变更的,公司应披露该变更及其原因。 第五十条 对于未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分类披露其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的期初和期末金额、公允价值所属的层次。对于第二层次和第三层次的公允价值,披露使用的估值技术…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