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发布机关 保监会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以下简称“次级债”)的定向募集、转让、还本付息和信息披露行为,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和外资独资保险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次级债,是指保险公司经批准定向募集的、期限在5年以上(含5年),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保险公司股权资本的保险公司… 第四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次级债的定向募集、转让、还本付息和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定向募集次级债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募集人”)应当稳健经营,提高偿付能力,保护次级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定向募集 第六条 保险公司定向募集次级债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并报中国保监会审批。 第七条 保险公司申请定向募集次级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八条 保险公司次级债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定向募集。 第九条 募集人的单个股东和股东的控制方持有的次级债不得超过单次或者累计募集额的10%,并且单次或者累计募集额的持有比例不得为最高;募集人的全部股东和所有股东的控制方累计… 第十条 保险公司募集次级债所获取的资金,可以计入附属资本,但不得用于弥补保险公司日常经营损失。 第十一条 募集人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次次级债募集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二条 募集人可以聘请资信评级机构对本次次级债进行信用评级。 第十三条 募集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机构募集次级债。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募集次级债应当由董事会制定方案,股东(大)会对下列事项作出专项决议: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申请募集次级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下列文件: 第十六条 募集人应当在次级债募集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募集情况,并将与次级债债权人签订的次级债合同的复印件报送中国保监会。 第十七条 次级债不得提前赎回,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债务偿还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只有在确保偿还次级债本息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的前提下,才能偿付本息。 第十九条 次级债需要延期的,募集人应当对延期期限、利率调整等事项提出议案,并经次级债债权人同意。 第二十条 募集人应当对次级债募集的资金实施专户管理,严格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募集资金的用途和次级债管理方案使用募集资金。 第二十一条 募集人在不能按时偿付次级债本息期间,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次级债招募说明书、专题财务报告及重大事项告知等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其制作、发布等,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募集次级债,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制作招募说明书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一切对募集对象有实质性影响的信息。但是,不得在… 第二十四条 募集人应当在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提示投资者:“投资者购买本期次级定期债务,应当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第二十五条 募集人应当在招募说明书的募集条款中明确约定: 第二十六条 招募说明书中的募集条款应当具体明确,向投资者充分披露本办法关于次级债募集、赎回、延期和本息偿付的规定,详细约定次级债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条款的内容不得违… 第二十七条 在次级债存续期间,募集人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向次级债债权人披露上一年度的次级债专题财务报告。该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二十八条 募集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告知次级债债权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第三十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危及其偿付能力的,中国保监会可以依法对该保险公司实行接管。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及其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单处或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版本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2004)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2011) 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0)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