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募集次级债,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制作招募说明书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一切对募集对象有实质性影响的信息。但是,不得在媒体上公开刊登或者变相公开刊登。 募集人和有关当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误导投资者购买次级债。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