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三章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债务偿还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只有在确保偿还次级债本息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的前提下,才能偿付本息。 第十九条 次级债需要延期的,募集人应当对延期期限、利率调整等事项提出议案,并经次级债债权人同意。 第二十条 募集人应当对次级债募集的资金实施专户管理,严格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募集资金的用途和次级债管理方案使用募集资金。 第二十一条 募集人在不能按时偿付次级债本息期间,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