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三十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危及其偿付能力的,中国保监会可以依法对该保险公司实行接管。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