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二章 定向募集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定向募集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募集次级债应当由董事会制定方案,股东(大)会对下列事项作出专项决议: 募集规模、期限、利率、对象; 募集资金用途; 募集次级债决议的有效期; 与本次次级债募集相关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