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招募说明书中的募集条款应当具体明确,向投资者充分披露本办法关于次级债募集、赎回、延期和本息偿付的规定,详细约定次级债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条款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强制性规定。
招募说明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次级债募集的规模、期限(起止时间)、利率、对象;
募集资金的用途;
本息偿付的法定条件、时间、程序、方式;
次级债的转让和提前赎回;
募集人和次级债债权人的违约责任;
中介机构及其责任。
募集人对本次次级债募集进行了资信评级的,招募说明书中还应当包括资信评级报告及跟踪评级安排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