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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募集人应当在招募说明书的募集条款中明确约定:

募集人只有在确保偿还次级债本息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的前提下,才能偿付本息;

募集人在无法按时支付利息或偿还本金时,债权人无权向法院申请对募集人实施破产清偿;

募集人依法进入破产偿债程序后,次级债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所有非次级债务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