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六章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