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