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募集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告知次级债债权人:
偿付能力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动;
预计到期难以偿付次级债利息或本金;
订立可能对次级债还本付息产生重大影响的担保合同及其他重要合同;
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损失;
发生重大仲裁、诉讼;
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
拟进行重大债务重组。
偿付能力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动;
预计到期难以偿付次级债利息或本金;
订立可能对次级债还本付息产生重大影响的担保合同及其他重要合同;
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损失;
发生重大仲裁、诉讼;
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
拟进行重大债务重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