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二章 定向募集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定向募集 第十一条 募集人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次次级债募集出具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应当对募集条件、募集方案、募集条款、信用评级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明确发表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客观、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见书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