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二章 定向募集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定向募集 第十二条 募集人可以聘请资信评级机构对本次次级债进行信用评级。 资信评级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地出具有关报告文件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