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0年)

发布机关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要求,我会对成立以来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以下规章作出修改:

一、 对下列规章中与《保险法》相抵触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 将《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保监会令〔2004〕10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修改为“撤销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二) 将《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7〕3号)第十二条第二项修改为“受到撤销任职资格的行政处罚的”。 删去第二十七条。 (三) 将《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7〕4号)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对违反《保险法》规定经营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公… (四) 将《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8〕4号)第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受到撤销任职资格的行政处罚的”。

二、 对规章之间不协调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 对《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保监会令〔2004〕4号)作出如下修改: 1. 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外资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2. 将第三十条修改为“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外资保险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3. 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中国保监会应当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设立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对符合本… 4. 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筹建工作完成后,筹建机构具备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开业验收报告: 5. 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中国保监会应当自收到完整的开业验收报告之日起30日内,进行开业验收,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验收合格批准设立的,颁发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 (二) 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保监会令〔2004〕7号)第三十一条修改为“派出机构实施下列行政处罚,应当报中国保监会批准:(一)吊销由中国保…

三、 对下列规章中引用规章名称不对应的规定作出修改

1. 《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7〕3号)第八条、第十条。 2. 《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8〕4号)第八条、第二十八条。 将《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8〕4号)第九条中的“《保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修改为“《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四、 对下列规章中明显不适应保险市场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修改

本文所列规章将根据本决定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