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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0年) 一、

一、 对下列规章中与《保险法》相抵触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 将《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保监会令〔2004〕10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修改为“撤销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二) 将《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7〕3号)第十二条第二项修改为“受到撤销任职资格的行政处罚的”。 删去第二十七条。 (三) 将《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7〕4号)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对违反《保险法》规定经营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公… (四) 将《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8〕4号)第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受到撤销任职资格的行政处罚的”。

引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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