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0年) 一、 对下列规章中与《保险法》相抵触的规定作出修改 (二) 将《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7〕3号)第十二条第二项修改为“受到撤销任职资格的行政处罚的”。 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0年) 删去第二十七条。 一、 对下列规章中与《保险法》相抵触的规定作出修改 (二) 将《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7〕3号)第十二条第二项修改为“受到撤销任职资格的行政处罚的”。 删去第二十七条。 删去第二十八条中“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的表述。 (二)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