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0年) 一、 对下列规章中与《保险法》相抵触的规定作出修改 (三) 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0年) (三) 一、 对下列规章中与《保险法》相抵触的规定作出修改 (三) 将《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7〕4号)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对违反《保险法》规定经营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中国保监会或者当地派出机构区别不同情况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 删去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