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0年) 四、
四、 对下列规章中明显不适应保险市场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修改
将《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6〕1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的“投资申请书”修改为“投资报告书”。
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委托人投资于投资计划的具体比例,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删去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
将《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6〕1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的“投资申请书”修改为“投资报告书”。
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委托人投资于投资计划的具体比例,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删去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