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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0年)
  3. 5. 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中国保监会应当自收到完整的开业验收报告之日起30日内,进行开业验收,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验收合格批准设立的,颁发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验收不合格不予批准设立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 三、

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0年) 三、

5. 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中国保监会应当自收到完整的开业验收报告之日起30日内,进行开业验收,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验收合格批准设立的,颁发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验收不合格不予批准设立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 对下列规章中引用规章名称不对应的规定作出修改

将下列规章中引用的“《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修改为“《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引用法条

  •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10)
(二) 目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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