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次级债的定向募集、转让、还本付息和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