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2015年)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效力
现行有效
为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提升人民陪审员制度公信度和司法公信力,根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人民陪审员…
第一条
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二条
人民陪审员依法享有参加审判活动、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
第三条
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第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第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案件数量和陪审工作实际,确定不低于本院法官员额数3倍的人民陪审员名额,陪审案件数量较多的法院也可以将人民陪审员名额设定为本院法官员额数的5…
第六条
人民法院每五年从符合条件的选民或者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本院法官员额数5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建立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库。
第七条
人民法院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征求候选人意见。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以适当方式听取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
第八条
人民法院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从通过资格审查的候选人名单中以随机抽选的方式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由院长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民法院应当将任命决定通知人…
第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建立人民陪审员信息库,制作人民陪审员名册,并抄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条
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每五年进行一次。因人民陪审员退出等原因导致人民陪审员人数低于人民法院法官员额数3倍的,或者因审判工作实际需要的,可以适当增补人民陪审员。增补程…
第十一条
经选任为人民陪审员的应当进行集中公开宣誓。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除法律规定由法官独任审理或者由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的以外,均可以适用人民陪审制审理。
第十三条
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当事人和行政案件原告有权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经审查决定适用人民陪审制审理案件的,应当组成有人民陪审员…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人民陪审员每人每年参与审理案件的数量上限,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
适用人民陪审制审理第一审重大刑事、行政、民事案件的,人民陪审员在合议庭中的人数原则上应当在2人以上。
第十六条
参与合议庭审理案件的人民陪审员,应当在开庭前通过随机抽选的方式确定。
第十七条
当事人有权申请人民陪审员回避。人民陪审员的回避,参照有关法官回避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将相关权利和义务告知人民陪审员,并为其阅卷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九条
在庭审过程中,人民陪审员有权依法参加案件调查和案件调解工作。经审判长同意,人民陪审员可以在休庭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第二十条
适用人民陪审制审理案件的,庭审完毕后,审判长应当及时组织合议庭评议案件。当即评议确有困难的,应当将推迟评议的理由记录在卷。
第二十一条
合议庭评议时,审判长应当提请人民陪审员围绕案件事实认定问题发表意见,并对与事实认定有关的证据资格、证据规则、诉讼程序等问题及注意事项进行必要的说明,但不得妨碍人…
第二十二条
人民陪审员应当全程参与合议庭评议,并就案件事实认定问题独立发表意见并进行表决。人民陪审员可以对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发表意见,但不参与表决。
第二十三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前,审判长应当归纳并介绍需要通过评议讨论决定的案件事实问题,必要时可以以书面形式列出案件事实问题清单。
第二十四条
人民陪审员应当认真阅读评议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名。人民陪审员应当审核裁判文书文稿中的事实认定结论部分并签名。
第二十五条
人民陪审员参与合议庭审理案件的,应当作为合议庭成员在裁判文书上署名。
第二十六条
人民陪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所在法院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查证属实的,应当由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第二十七条
人民陪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所在法院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查证属实的,除按程序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外,可以采取在辖区范围内公开通报、纳入个人诚信系统不良记录等措施…
第二十八条
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考核和奖惩等日常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第二十九条
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所需经费列入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业务费预算予以保障。
第三十条
港澳台居民担任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条件和程序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试点法院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相关制度规定。具体工作方案由相关高级人民法院、省级司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北京、河北、黑龙江、江苏、福建、山东、河南、广西、重庆、陕西等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试点法院(具体名单附后)。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应当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之前有关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
附件2:
第一条
为推进司法民主,增强人民陪审员履行职务的使命感、责任感和荣誉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陪审员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后,应当公开进行宣誓。
第三条
人民陪审员宣誓仪式由人民法院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
第四条
人民陪审员宣誓誓词为: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我宣誓: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忠实履行陪审职责,廉洁诚信,秉公判断,维护社会…
第五条
领誓人由人民法院院长或其委托的资深法官担任。
第六条
宣誓场地须悬挂国旗;宣誓开始时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宣誓人面向国旗,立正站姿,举起右手,握拳过肩;领誓人持相同站姿位于宣誓人前方,逐句领读誓词,宣誓人…
第七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