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2015年) 第一条

第一条 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年满二十八周岁;

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身体健康。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但农村地区和贫困偏远地区德高望重者不受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