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2015年) 第一条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2015年) 第一条 第一条 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年满二十八周岁; 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身体健康。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但农村地区和贫困偏远地区德高望重者不受此限。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 目录 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