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2015年) 第二条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2015年) 第二条 第二条 人民陪审员依法享有参加审判活动、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 人民陪审员应当忠实履行陪审义务,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秉公判断,不得徇私枉法。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