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2015年) 第三条

第三条 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员;

因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