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2015年) 第四条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2015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被开除公职的; 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