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2015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被开除公职的;

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