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2015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案件数量和陪审工作实际,确定不低于本院法官员额数3倍的人民陪审员名额,陪审案件数量较多的法院也可以将人民陪审员名额设定为本院法官员额数的5倍以上。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陪审案件数量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本院人民陪审员名额。
试点期间,尚未开展法官员额制改革的,法官员额数暂按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的39%计算。
试点工作开始前已经选任的人民陪审员,应当计入人民陪审员名额。
试点期间,尚未开展法官员额制改革的,法官员额数暂按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的39%计算。
试点工作开始前已经选任的人民陪审员,应当计入人民陪审员名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