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2015年) 第十条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2015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每五年进行一次。因人民陪审员退出等原因导致人民陪审员人数低于人民法院法官员额数3倍的,或者因审判工作实际需要的,可以适当增补人民陪审员。增补程序参照选任程序进行。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