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2015年) 第十八条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2015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将相关权利和义务告知人民陪审员,并为其阅卷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