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2015年) 第十七条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2015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当事人有权申请人民陪审员回避。人民陪审员的回避,参照有关法官回避的规定执行。 人民陪审员回避事由经审查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从候补人员中确定递补人选。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