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2015年) 第十三条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2015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当事人和行政案件原告有权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经审查决定适用人民陪审制审理案件的,应当组成有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判。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