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2015年) 第八条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2015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人民法院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从通过资格审查的候选人名单中以随机抽选的方式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由院长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民法院应当将任命决定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将任命名单抄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并逐级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告。相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任命名单逐级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