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2015年) 第三十二条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2015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北京、河北、黑龙江、江苏、福建、山东、河南、广西、重庆、陕西等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试点法院(具体名单附后)。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