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2015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试点法院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相关制度规定。具体工作方案由相关高级人民法院、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统一汇总后于2015年5月30日前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备案。

试点法院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制定实施方案、修订现有规范、做好机制衔接的前提下,从2015年5月全面开始试点,试点时间两年。2016年4月前,试点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中期报告逐级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