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2015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人民陪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所在法院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查证属实的,除按程序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外,可以采取在辖区范围内公开通报、纳入个人诚信系统不良记录等措施进行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在人民陪审员资格审查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一年内拒绝履行陪审职责达三次的;
泄露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的;
利用陪审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
充当诉讼掮客,为当事人介绍律师和评估、鉴定等中介机构的;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有其他损害陪审公信或司法公正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