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2015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人民陪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所在法院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查证属实的,应当由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因年龄、疾病、职业、生活等原因难以履行陪审职责,向人民法院申请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被依法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或者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担任本办法第三条所列职务的;

其他不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情形。

人民陪审员被免除职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免职决定通知被免职者本人,将免职名单抄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并逐级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告。相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免职名单逐级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