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2015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所需经费列入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业务费预算予以保障。

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培训或者审判活动,被其所在单位解雇、减少工资或薪酬待遇的,由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向其所在单位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纠正意见。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不得向社会公开人民陪审员的住所及其他个人信息。人民陪审员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司法行政机关采取适当保护措施。

对破坏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