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2015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应当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之前有关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