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 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 发布机关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商务部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发展,规范对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经营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是指境外专业广播电视企业(以下简称“外方”)与中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和境内其他投资者(以下简称“中方”)在中… 第四条 不得设立外商独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 第五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商务部根据职责分工,共同负责全国合营企业的设立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六条 申请设立合营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七条 中方可以以现金方式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外方须以现汇方式出资。 第八条 设立合营企业,由控股的中方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和商务部提出申请,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时,投资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条 已设立的合营企业变更股权时,应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并报商务部审批,商务部经商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后,做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一条 合营企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其正当经营活动及其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 第十二条 合营企业可以制作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等广播电视节目,但不得制作时政新闻和同类的专题、专栏节目。 第十三条 合营企业每年应当制作不少于节目总量2/3的中国题材的广播电视节目。国家鼓励聘用中国专业人员参与合营企业的节目制作。 第十四条 合营企业严禁制作、经营含有下列内容的节目: 第十五条 合营企业应严格按照《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合营)》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制作经营活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合营)》有效期限为10年,届满可申请延长。 第十六条 合营企业享有与内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视同国产节目,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合营企业向境外发行、销售或代理出口各类国产广播电视节目。 第十八条 合营企业不得委托或租赁给外方、境外机构或在境内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不得让外方或其他境外机构、境内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承包经营。 第十九条 禁止以任何方式涂改、租借、出售和伪造合营企业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合营)》。 第二十条 合营企业应自觉接受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并在每年1月31日前将其前1年度的节目制作、发行业绩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备案。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与境内机构合资、合作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的,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和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4年11月28日起施行。 相关版本 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2004) 关于废止《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2009) 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9) 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