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商务部根据职责分工,共同负责全国合营企业的设立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合营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