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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发展,规范对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经营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是指境外专业广播电视企业(以下简称“外方”)与中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和境内其他投资者(以下简称“中方”)在中… 第四条 不得设立外商独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 第五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商务部根据职责分工,共同负责全国合营企业的设立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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